2020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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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任俊颖)记者4月15日从省住建厅获悉,为加快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建设,该厅就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了实施意见,提出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等三项制度。

意见提出,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职。

意见强调,积极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项目安全督查员制度、安全项目包联制。

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建立项目安全督查员委派制度。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在冀所有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包联制度。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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