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艳梅
见财起意,利用邻桌顾客到前台点菜的时机,盗窃顾客饭桌上的一部苹果手机。近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赵某盗窃案,法院经过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赵某单处罚金4000元。
杨某和赵某是邯郸某公司的职工,负责销售某品牌白酒。3月19日,二人开车来到广平县城推销白酒。中午12时许,二人到饭店吃饭,饭后,杨某结完账回到饭桌时,看见邻桌上放着一部白色的苹果手机,且饭桌前没有人。杨某便叫了赵某一声,赵某会意说拿走吧,杨某将手机偷偷装进自己的衣兜里,和赵某一起离开了饭店。回到车上,赵某从杨某手中拿过该手机并关机,顺便跟他一个朋友询问手机的价格,后杨某将该手机放在家里。当天,王某向广平县公安局报案。3月25日16时许,杨某和赵某被警方传唤。后杨某将该手机返还给被害人王某。王某对杨某、赵某表示谅解。经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89元。
广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定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坦白认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广平县法院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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