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题:居民办理离婚手续后欲再婚却无法登记,原来还存在另一份该居民的“结婚登记”——
河北法制报讯 (王絮冬)“感谢滦平法院的法官们,在此疫情特殊时期,真正为我们老百姓解决了难题!”4月10日上午,滦平县人民法院成功在诉前阶段协调化解张某诉滦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赢得当事人的赞许。
2004年7月,张某与刘某在该县火斗山乡政府申请登记结婚,二人填写了《结婚登记审查表》,但乡政府工作人员并未向张某与刘某颁发结婚证书,而是告知二人需要到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后张某与刘某于2004年8月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2017年,张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并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19年,张某与李某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以张某与刘某仍然存在夫妻关系为由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究其原因,是张某与刘某当年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部门尚未联网,二人在乡政府和县民政局都办理了结婚登记。虽然张某与刘某在2017年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在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系统中显示二人仍然存在夫妻关系。张某在数次申请登记结婚未果的情况下,以其在乡政府填写的《结婚登记审查表》严重违法为由,向法院起诉县民政局,请求法院撤销《结婚登记审查表》。
滦平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过程中,会同立案部门初步审查该起案件,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由于程序等问题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考虑到张某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前调解员法官助理卢迪以解决行政争议遵循实质性化解为原则,努力将本案化解在诉前。由于受疫情防控的影响,卢迪多次与民政局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沟通,并将行政争议双方约到法院,通过释法明理,建议民政局自行撤销张某与刘某填写的《结婚登记审查表》。在经上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张某与刘某也作出相关声明,县民政局遂撤销了案涉《结婚登记审查表》,并为张某和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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