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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场地设施不足问题。对此,条例规定,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特别是加强农村地区设施建设。条例设专章对场地和设施建设予以规范。规定了全民健身设施的范围,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特别是扶持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全民健身设施,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突出对青少年体育活动的重视
条例设专章对青少年体育活动进行了规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与共青团、妇联以及家庭等相互配合,依法履行开展学校体育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职责。学校应当完善体育课程设置,实施以身体锻炼为主的体育教学,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推进学生大课间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健全学生课外体育锻炼制度,帮助学生掌握一至两项体育运动技能或者健身方法,养成体育健身意识和终身锻炼习惯。鼓励学校组织开展夏(冬)令营等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的义务,兼顾了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体质公众的健身需求。对举办大型全民健身活动明确了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或者赛事,应当遵守相关安全、卫生等管理规定,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同时,加大了对破坏健身设施、体育健身场馆以及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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