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4月22日
第07版:法理评说

“小案子”也要讲取证规范

□ 高本祥

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尤其是担任公诉部门的员额检察官后,我发现总有些“小案子”在取证时存在不规范问题,导致案件在定捕难、诉不出、判不了上徘徊。对此,我想结合办案实践,谈谈“小案子”取证不规范的问题及防范对策。

在办案中,我发现侦查机关取证“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有:重要物证只是做了笔录、拍了照,却没有提取;伤者不及时就医,有悖常理;共犯的证据忘记提取;做伤情鉴定时也不调取病例,等等。诸如作案工具、致伤原因、从犯材料、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件中起着关键作用,如果取证“不规范”,可能会导致诉判困难、引发信访等,还可能给社会治理带来不少难题。针对取证“不规范”问题,究其原因,有的是素质问题、有的是技能问题、有的是态度问题。如何才能避免取证上的“不规范”,我认为除了加强培训、提高技能之外,关键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案一策,制定预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必须首先建立符合个案特点的预案,案件需要调取的物证、书证,需要问的嫌疑人和证人,需要做的鉴定、辨认、勘查等,对于容易灭失的必须第一时间调取、固定,制定的预案要具体、周密,可操作性强。惟有这样,案件进展、督促、调度才能“按图索骥”,才能够杜绝随意性执法,不容易出现漏、掉等低级错误。

专人专案,立“军令状”。办案人要签责任状,明确时限、质效,把压力扛在肩上,并纳入考核体系。不得随意换人,不能因事多事忙,案子办办停停,严禁该问的人不问、该调取的证据不调取,要注意不断调度、督促。发现办案人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要坚决追责、换人。

警辅有别,严格程序。一定要严格把握辅警的职责,不能安排辅警从事与职责不相符的事情,严禁出现替代签字现象,严格注意程序合法性。不管调取什么证据,都要有办案资格的人依照法定程序调取。

调诉两轨,重视侦查。当出现邻居之间发生案件的,如果需要住院,处警民警要及时派人跟踪伤者,直到把伤者交到医生手中。此外,案子出现调解是正常的,但是,无论调解是否成功,都不要影响案件的取证,不能一说调解,取证就暂停了。要清楚调解只是个情节,而把案件高质量办结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必须及时把证据全面调取,调取到位。侦查与调解“两条腿”走路,要看到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要情与法结合,又互不取代,要牢牢抓住依法处置案件的主动权。

总之,每发生一起案件,不管案大案小,都要从思想上看大看重;不管案子能否调解,要先迅速、全面、细致、准确地取到证据、取全证据。群众工作无小事,执法工作大如天。尤其是执法办案人员,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社会管理者的一员,更要知道依法治国的重要。所以,只有思想重视了、弦绷紧了,“小案子”不小看、不轻看,思想“规范”了才能把案子办“规范”。

(作者系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0 河北法制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
冀ICP备1101140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0-04-22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6693.html 1 “小案子”也要讲取证规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