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李胜男
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保,如果肇事车主不按法律规定或保险条款处理事故,受害方该如何向车主追偿呢?近日,邢台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案,为该问题作出了解答。
2019年12月,被告郑某驾车沿邢台市建设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明路交叉口处时,与沿文明路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的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郑某弃车逃逸。交管部门认定,郑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不负事故责任。郭某的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有车辆损失险,且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郑某的轿车在乙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也发生在投保期间。甲保险公司向郭某赔付车辆损失1.46万余元后,郭某同意将其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给甲保险公司。随后,甲保险公司作为原告,到邢台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郑某及其投保的乙保险公司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甲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了郭某车辆损失,取得了代位追偿权。因此,原告有权向郑某及其所投保的乙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最终,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郑某给付原告1.06万余元。
主审法官介绍,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会有如下后果:逃逸者被认定为主责,逃逸者投保的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另一方的保险公司会取得向逃逸者追偿的权利。因此,法官提醒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冷静,要依法进行处理,尤其是保险人追偿权可能会使逃逸者承担大额财产损失。
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法律上的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呢?办案法官介绍,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对方车主承担事故全部或部分责任,投保人转让车辆保险权益。对于车主如何避免他人行使追偿权或减少他人追偿数额,法官建议,首先要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积极救治伤者,第一时间向交管部门报案,由交管部门作出客观的事故认定;其次是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依照保险条款勘查现场;如本身承担事故责任,应积极主动与对方协商,进行和解,尽量避免对方转让车辆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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