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06日
第03版:民生

再审检察建议助他讨回公道

引题:申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担保人,背上巨额债务。临西检察院启动民事监督程序——

河北法制报讯 (马士江 王凤荣)没有签字,没有捺印,与被担保人素不相识,怎么就成了担保人?检察机关抽丝剥茧,最终查明真相,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4月20日,申诉人刘某特意发来短信,向临西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李新表达谢意,告知其生活已回到正常轨道。

2011年10月,黑龙江省龙江县农民宫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在某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一台价值146670元的车辆。依照购车合同约定,宫某首付34670元后,其余11.2万元在其后14个月付清,由大城县的刘某提供担保。宫某提交了“担保协议书”。

2015年5月,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宫某、刘某偿还所欠11.2万元车款及违约金、利息等。同年9月,法院判决宫某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11.2万元及违约金、利息,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某不服判决,于2019年3月向临西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我是偶然得知自己牵扯进了购车分期付款担保纠纷案件,又过了法院申请再审期限,还成了失信被执行人,背上了11.2万多元的债务。”刘某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时说。

“没有提供担保,没有参加诉讼,没有收到判决,怎么就成了债务人?”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迅速查阅卷宗,发现原审法院在通过常规送达方式未能联系到刘某的情况下,依据原审原告申请作出了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刘某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对担保协议书未能进行有效质证,原审法院才作出如此判决。

临西县检察院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在穷尽各种方式查找宫某未果的情况下,委托天津市某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担保协议书中的捺印指纹和笔迹进行鉴定,结论是捺印指纹非刘某本人所留,签名笔迹也不是刘某本人具写。原审案件中认定刘某承担担保责任的关键证据系伪造。

疑团揭开。临西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该县法院采纳建议决定重新开庭。因宫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撤销原审中刘某对宫某所欠租金及违约金、利息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对刘某的诉讼请求,并由某融资租赁公司赔偿刘某鉴定费3200元。法院对该判决进行了公告送达(两个月),时已期满,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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