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13日
第06版:检方播报

邯郸市肥乡区检察院对一过失致人死亡案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公诉意见

河北法制报讯 (李薇 石蕾)日前,邯郸市肥乡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经区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19年9月,肥乡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李贺军办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犯罪嫌疑人宋某与被害人刘某系“情敌”关系,为了算清这笔“感情债”,二人相约找个偏僻地方好好说道说道。宋某便开车带上刘某准备找个清静地方。在行驶过程中,二人起了争执。恰巧这时,刘某的生意伙伴打来电话。因生意伙伴的电话有自动录音功能,便录下了二人在车内谈话内容。根据录音,刘某说自己要跳车,宋某嘲笑其在吹牛。随后,刘某便自行打开车门跳了下去,导致头部撞地颅内出血死亡。

“宋某当时到底有没有采取有效紧急措施?”带着这一关键问题,检察官李贺军和侦查人员来到事发路段,模拟驾驶宋某的轿车进行紧急刹车侦查实验。结合模拟结果和监控录像、事后勘查结果判断,宋某当时的车速为61km/h,刘某从开车门到车辆停止位置距离约为62米。也就是说,事发时宋某没有采取有效紧急措施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显示,在被害人跳车的瞬间,刹车灯亮起,宋某采取了减速制动措施,证明宋某并非放任或者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通过电话录音可以听到,在刘某扬言跳车时,宋某嘲笑其在吹牛,可见宋某对刘某跳车这一结果的发生产生了错误认识,宋某轻信刘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够预见到跳车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而不会轻易跳车;案发过程短,被告人可预见性低,尽管采取制动措施,但制动不力,没有有效避免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据此,肥乡区检察院以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区法院开庭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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