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广受诟病。为此,条例对症下药,实施精准施策分类管理,以差异化管控限制措施,杜绝防治污染“一刀切”,实现“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
条例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
条例区分不同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省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条例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措施。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按照污染物排放绩效分级的差别化管控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
加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提高区域联防联治水平
围绕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条例提出,我省与京津及周边地区构建联动协作机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强化防治科研合作。
条例规定,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建立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联合排查、协同处置跨区域重点污染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的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成因、溯源和污染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开展区域性、流域性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提高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为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条例第七章设置了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落实上位法按日计罚制度设计,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明确了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自动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的处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处罚。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法律责任。同时,鼓励、支持法律规定的主体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明确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负担有关治理费用。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