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9年5月1日前,在河北省南宫市辖区道路上因交通违法被依法扣留、逾期未领取的涉案车辆进行公告,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合法证明材料到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15日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