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题:因原告看中了店主宣传的牛肉制品货源和烹饪技术,遂与之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付了转让费,岂料——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牛肉的营养价值非常丰富,以牛肉为食材的餐饮颇受消费者青睐。然而,有些商家为追求更大的利润,往往在牛肉原料上做文章,以次充好甚至用其他肉类冒充牛肉来欺骗消费者。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将鸭肉“化装”成牛肉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尚某称,其在浏览网页时,被被告郝某、梁某发布的一则快餐店转让消息所吸引。该消息称,快餐店位于省会万达商圈,面积不大但生意火爆,每天营业额在5000元至8000元之间。尚某很是心动,随后与被告郝某取得联系,并询问转让事宜。在具体沟通转让细节时,被告郝某向原告承诺,不仅会提供品牌,而且会提供相应的加工设备、烹饪技术以及牛肉制品货源。尚某称,其正是看中二被告所说的“烹饪技术”和物美价廉的牛肉进货渠道,才下决心与被告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并于2019年4月分两次将转让费28.7万元打至被告郝某银行卡中。
接手快餐店后,尚某才发现,二被告所谓的“烹饪技术”和牛肉进货渠道竟是他们在一处民宅里,通过添加腌制调料将鸭肉加工成牛肉,再拿到快餐店进行烹饪售卖。这时,二被告才不得不向尚某吐露实情,所谓的牛排不过是由鸭肉加工而成。原告尚某认为二被告通过欺诈手段隐瞒快餐店实际运营情况,并且在原告反复询问其有关牛肉进货渠道等相关事宜时仍故意欺诈,直至收到转让费后才告知其实情。尚某遂将二人诉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二被告退还转让费28.7万元及租房押金5000元、房租13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合同前的洽谈过程中,原告曾多次询问被告是否有自己的牛肉货源且价格便宜,被告答复有固定的供货商,利润空间比较大。原告将转让款支付完毕、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却告知原告用鸭肉代替牛肉作为食材,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应返还基于转让协议取得的原告转让款28.7万元及租房押金5000元、房租13500元。
被告郝某、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郝某、梁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可撤销。以鸭肉冒充牛肉卖给消费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第三人利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石家庄市中院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审此案的法官张聪认为,在经济往来中,诚信是生产经营立足的基础,再高明的欺骗手法,终有暴露的时候。将鸭肉做成牛肉,看似聪明,实则是“挂着牛头卖鸭肉”,愚蠢至极。本案中的被告郝某、梁某故意隐瞒用鸭肉加工牛肉的事实,不仅从道德上欺骗消费者应当受到谴责,从法律上也已经构成对消费者以及本案原告的双重欺诈,故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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