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题:一方因某工程公司拖欠款项而无法给付另一方,遂在欠条上写明由某工程公司代付,某工程公司却顾虑重重,法庭庭前调解——
□ 通讯员 黄晓龙
河北法制报记者 陈兆扬
“感谢法院的帮助,要不然我这机械租赁费还不知道要拖多久才能拿回来。”日前,黄骅市人民法院羊二庄法庭通过庭前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刘某诉张某、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拿到调解书的刘某握着承办法官的手,连连道谢。
原来,2019年,张某在工程施工期间,租用了刘某的工程机械进行施工。截至今年1月1日,张某共欠刘某机械租赁费8.5万元,为刘某出具欠条一份。因某工程公司之前欠张某部分工程款未结,故张某在欠条中载明“张某同意某工程公司代其支付刘某机械租赁费8.5万元”,但该欠条中并没有某工程公司的签章认可。随后,刘某多次持欠条追索欠款,张某和某工程公司都相互推脱。眼见债权迟迟得不到清偿,刘某将张某、某工程公司诉至黄骅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者给付机械租赁费8.5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黄骅法院羊二庄法庭立即启动庭前调解程序。调解过程中,张某表示认可上述债务的真实性,但因某工程公司尚欠自己的工程款项,其资金出现问题,确实无力偿还该笔债务。因此,在为刘某出具欠条时,他才写明由某工程公司代付。调解员随即联系某工程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虽有代付能力,但对代付后果有顾虑,担心如贸然代付款项,会影响到与张某款项的最终结算。
详细了解了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顾虑后,调解员展开了对三方的深入调解:一方面通过劝说刘某进行利息和小额欠款折让的方式,增强张某、某工程公司的调解意愿,尤其是某工程公司的代付意愿;另一方面通过释法明理,告知某工程公司可以通过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该公司系为张某代付刘某机械租赁费,后期与张某结算、拨款时,可以凭借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将其代付的款项进行扣除。
4月29日,经过法官多轮调解、释疑,刘某、张某、某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某工程公司代张某支付刘某机械租赁费8.3万元,刘某自愿放弃余款2000元及利息。随后,三方各自领取了调解书。
一天之间案结事了,三方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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