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刘占坤 刘秀峰)张某醉酒驾驶后被取保候审,却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日前,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作出判决。
被告人张某素爱喝酒,平时有事没事总爱小酌几杯。2019年7月11日,张某在朋友家喝了三杯白酒后,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去购物,发现交警正在查酒驾,赶紧驾车掉头逃跑,被交警抓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80mg/100ml,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沽源县公安局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今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4月1日,沽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4月28日,沽源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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