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5月21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威县检察院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

监督收监执行一寻衅滋事罪犯

河北法制报讯 (贾振太)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于日前对判处缓刑监外执行期间又寻衅滋事的罪犯石某予以监督收监执行。

2018年2月12日,石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4月2日,石某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威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并于4月4日上网追逃。同年10月21日,威县法院经审理判定对石某撤销二年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今年4月上旬,威县检察院在对县公安局第一季度适用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今年3月11日,一直外逃的石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次日缴纳保证金10000元被取保候审。威县检察院认为,石某属法院判定撤销缓刑的在逃人员,依法应予收监服刑。即使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面临看守所临时封闭不予接收的特殊情况,也应当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不适宜取保候审,以防罪犯逃避刑罚。

4月26日,威县检察院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之规定,向县公安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4月27日,威县公安局立即对石某予以监视居住。4月28日、4月29日,公安局协调医院连续两次对石某进行了核酸检测,结果均呈阴性。但因石某体温偏高,不能送押收监。4月30日、5月8日、5月9日,威县检察院又先后督促公安局协调医院分三次对石某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呈阴性。为确保万无一失,威县检察院协调县公安局对石某近两个月的行动轨迹进行了检索。5月12日,经过严格的收监体检,石某终于被依法收监。

目前,该案已进入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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