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帅
石家庄某食品经销处的员工李某到某商场送货时,误坠入没有警示标志的货梯井导致摔伤。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19年2月24日,李某同司机孙某接受指派到石家庄某商场送货,卸完货后李某去通道的卫生间,然后返回去取送货单。当时通道光线黑暗,李某发现通道的一边有两扇门开着,没有任何警告牌,认为是取送货单的通道,便迈步进去,不料坠落到一个约3米深的坑中。后来得知那是货梯井,里面是地下仓库。李某坠入货梯井后,头部流血,浑身疼痛,缓过神儿后给司机孙某打电话求救。司机孙某在商场的一名工作人员带领下进入地下仓库找到李某,并立即送往医院,医院诊断李某的腰1椎体爆裂骨折。
事故发生后,该商场与李某对责任承担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李某认为,货梯设备归商场所有和管理,商场应在作业的货梯井前放置警示装置或设置提醒,而商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才导致他这次受伤。所以,商场应该对他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该商场却认为,李某跌落的地点是商场的仓库,属于商场存放货物的内部工作场所,不属于对外开放的卖场,李某为商场送货已半年有余,对商场内部情况是明悉的,他当时坠落货梯井是因为他想通过货梯进入卖场才导致事故发生,而商场对公共开放区域有安全保障责任,对内部存放货物的仓库区域,不负有对内部职工以外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所以,商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摔伤在某商场管理范围的内部货梯井,事故发生时货梯井处于作业状态,一楼无电梯底座,货梯门可以手动推开,存在人员坠落电梯井的风险,而商场在作业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进入电梯造成损伤,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酌定应承担80%的责任。而李某作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进入货梯时没有尽到观察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失,酌定应承担20%的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该商场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3.4万余元。
说法
本案所涉原告李某摔伤发生于被告管理范围内部货梯井,原被告均无异议。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规定的即因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为而引起的“安全保障义务”,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作为,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这种义务的具体化既可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结合本案,商场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遭受人身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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