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韩光红)以能介绍拉石料的活儿挣钱为由骗取受害人信任,再让同伙冒充石料厂老板进行石料交易交纳定金,一唱一和设下交易陷阱。近日,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和乔某一年六个月和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2万元、3000元。
2019年5月20日,李某和受害人曹某在磁县观台镇某旅社住宿时认识,李某谎称能为曹某介绍拉石料的活儿。次日,曹某回家与侄子商量后表示同意去石料工地看看。5月24日,李某带领曹某等人先后来到武安市某村河道的施工工地及临漳县某石料加工厂,谎称是拉石料的工地和加工石料的工厂。当天中午,乔某冒充石料厂老板与李某、曹某等人见面吃饭,并以拉石料需交定金为由,让曹某支付其10000元。当晚9时许,李某又让曹某向其微信转账500元“装车费”。骗取受害人10500元后,李某将曹某等人微信删除。曹某发现受骗后立即报警,李某和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李某于2018年6月以同样方法骗取王某21000元后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5月17日,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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