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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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零容忍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省法院公布四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李融 记者 古孟冬)为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预防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用法律呵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5月31日,省法院公布四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这四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

田某猥亵男童案。田某,男,36岁,农民,通过QQ群、微信等方式,以充值Q币、网络游戏账号、手机等为诱惑,于2013年至2018年间,在某县先后猥亵数名不满14周岁的男童,并介绍数名男童给他人实施猥亵行为,录制视频并从中获利。某县人民法院以田某犯猥亵儿童罪,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张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张某,男,48岁,农民,通过手机聊天软件,采取哄骗、威胁的手段骗取多名不满14周岁幼女向其发送裸照,并以将裸照发送给幼女亲友同学为由,胁迫见面,实施奸淫、猥亵行为。某市人民法院以张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张某被撤销监护权案。张某在医院独自产下儿子后,便将孩子遗弃在医院,自行离开。医院报警后,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张某。社会福利院对孩子进行了临时照料。后福利院提出撤销张某监护权的申请,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张某监护人资格,指定某社会福利院为婴儿的监护人。

马某甲、马某乙司法救助案。马某甲、马某乙均系未成年学生,其母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死亡,肇事司机岳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对岳某判处刑罚,但由于其无力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马某甲、马某乙生活困难,无法上学,急需救助。某人民法院为其家庭申请了9万元司法救助金,解决了两个未成年人的经济困难,保证了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

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坚决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零容忍,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多维延伸审判职能,并通过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普法宣传等措施,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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