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通讯员 李瑶 赵莉
记者从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8年7月至今,在该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诉讼中,变更抚养权纠纷逐渐成为“离婚后纠纷”的主要类型。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表达通常易受父母影响,并且父母之间矛盾深,甚至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参与其中,调解难度大。抚养权争夺不仅在父母之间展开,还可能演变成双方家庭之间的较量。抢夺孩子、藏匿孩子、情感绑架孩子的现象突出。
父亲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 法院判决尊重女儿决定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于1998年结婚,2006年在加拿大生育女儿刘某某(中国籍),后刘某某经常在中国、加拿大两地分别居住。2009年8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刘某某由被告(女方)抚养监护,和其共同生活。随后,刘某某随被告回到国内居住。其间,被告经常在加拿大居住,回国生活甚少,女儿主要由姥姥照顾,并在国内接受教育。在探望女儿时,因离婚矛盾纠葛,原告经常受到阻碍。冲突多次后,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女儿带至北京跟随其一起生活,并于2018年2月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诉讼时,原、被告均未再婚,收入情况均良好,原告也表示不主张抚养费。
双方对抚养权争执不下,家庭矛盾较深,调解多次未果。刘某某已满10周岁,在父母各执己见、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合议庭询问了刘某某的意见。刘某某表示,自有记忆以来,她与父亲联系更多,有心事更愿意与父亲说。她在加拿大上学感觉不如在国内开心,想回国,愿意跟随父亲(原告)生活,也希望父母家人不要再让她选择,逼问她的想法。
最终,合议庭依照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原被告抚养能力、婚生女个人意愿、生活教育习惯等因素,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刘某某由原告(父亲)抚养。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父亲疏于照顾女儿 被判交出抚养权
原告李某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2006年3月生育一女李丽(化名)。李某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李丽随父亲李某生活,母亲李某某给付抚养费。随着女儿年龄增长,渐入青春期,李某某以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由,起诉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双方离婚虽约定女儿随父亲李某生活,母亲李某某给付抚养费,但实际在离婚后,女儿就一直跟随母亲李某某,由其照顾生活。父亲李某既没有将女儿接到身边予以照顾,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做被告李某的工作,让其考虑女儿对母亲的亲近依赖程度,以及长期形成的生活环境与习惯,但李某仍坚持主张女儿的抚养权,不同意由李某某抚养。法官经询问,女儿李丽明确表示,父亲很少关心询问其生活学习情况,也很少来看望她,其愿意随母亲李某某一起生活,让母亲抚养。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李丽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父母离婚后其心理很敏感,跟随母亲生活会给其提供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李丽由原告李某某抚养,并由被告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变更抚养权 要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中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抚养权的争夺更多地掺杂了个人情感。部分父母从自身利益出发,将抚养纠纷作为自身利益博弈的新工具,导致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缺乏安全感,对其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一定影响。
变更子女抚养权要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中心。以上两个变更抚养权的案例,法院最终都予以支持,正是综合了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实际生活需要,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作出的判决。
主审此案的法官指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在构建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保护网络的同时,需从源头着手,降低纠纷发生风险。作为父母,要建立健康的婚姻观、家庭观,慎重对待婚姻,树立家庭责任感,努力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及物质支持。即使婚姻破裂,也要注重保护子女,尽量避免对子女的心理及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父母应当转变视角及立场,尊重子女的主体地位,重视子女的正当权利需求,摒弃将子女作为个人附属或利益博弈工具的观念。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