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05日
第06版:审判一线

修车停运起纠纷 公平裁判促和谐

三河法院妥善审理停运损失纠纷案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田宪忠 通讯员 罗铮 王立坤)近日,三河市人民法院运用公平原则成功审理一起出租车停运损失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了法官的裁判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马某、吕某二人共同承租一辆出租车,实行双班营运。1月17日,马某驾驶出租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春节放假和疫情影响,车辆修理厂修车历时70天。马某、吕某二人营运收入受损,将李某起诉到三河法院,主张赔偿误工费、车辆承包费共计3.5万元。

三河市法院党组成员冯海峰作为主审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将关键点锁定在如何界定涉案车辆修理天数上。法官考虑到,因本案涉及误工费、车辆承包费金额较高,且受春节假期和新冠肺炎疫情这两个因素影响,如果认定修车天数为70天,明显对被告不公;如果按照车辆修理厂3月16日复工到3月27日的实际修车11天进行认定,明显对原告不公。于是,主审法官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春节是我国传统节假日,涉案车辆在此期间受损,配件的购置、修理人员的安排都会受到影响,即使没有疫情,修车时长也会高于平常,而此时被告李某实施侵权行为时能够预见,所以车辆从受损之日至春节假期结束之日的14天,应当计入修理时间。新冠肺炎疫情为全国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被告李某实施侵权行为时不能预见,所以从国务院通知延期上班之日起至车辆修理厂正式复工日之前的这45天,不能计入修理时间。因此,法官认定原告的合理修车天数为春节期间14天加上实际修车11天,共计25天,该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李某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造成的停运损失,根据公平原则,由二原告与被告共同分担。最终,法官判决被告李某赔偿二原告合理修车期间的损失1万元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分担的损失0.3万元,共计1.3万元。

判决书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被告在收到判决书的第3天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书确定款项。至此,一起受春节假期和新冠肺炎疫情双重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0 河北法制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
冀ICP备1101140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0-06-05 修车停运起纠纷 公平裁判促和谐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8745.html 1 三河法院妥善审理停运损失纠纷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