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萌萌 王蒙蒙
亲人意外离世,留下的巨额欠款需要偿还吗?近日,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2017年4月2日,张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去世,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张某的意外去世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对于妻子赵某和两个年幼的孩子而言,打击还远不止这些。原来,张某生前曾多次向王某、祁某、王某某等人借款,法院认定的有借条和转账凭证的钱款近300万元。张某的父亲张某某对此有些异议,他声称自己早就与张某断绝了父子关系。张某的父亲张某某、张某的妻子赵某及其两个儿子向法院提交声明,称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但是,张某的父亲又主张登记备案在张某名下的某小区房产是自己出资购买的,与张某无关,还声称该房产由赵某及其两个孩子居住管理使用。对这一说法张某某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赵某也表示对张某的债务并不知情,债务是张某的个人债务,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张某的妻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张某的个人债务,也没有提供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和债务的相关约定。因此,这笔债务应视为张某、赵某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张某某、赵某及其两个孩子虽向法庭明确表示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但张某某又主张登记备案在张某名下的房产为张某某出资购买,与张某无关,却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中载明的购房人为张某,所以法院对张某某、赵某等四人放弃对张某遗产继承权的表述依法不予采信,四人应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对张某欠王某、祁某、王某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向王某、祁某、王某某偿还张某所欠借款283.99万元。张某某、赵某及其两个儿子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对张某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赵某作为张某的妻子虽称对本案张某的债务不知情,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本案涉及债务系张某个人债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债务的相关约定,故对本案张某的债务依法认定为张某、赵某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的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中载明了购房人为张某,张某某、赵某及两个儿子一方面表示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另一方面又同时表示该房产与张某无关,却没有证据支持,法院对张某某、赵某等四人在本案中放弃对张某遗产继承权的表述依法不予采信。因此,四人应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对张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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