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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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意见

加强看守所执法监督 有效防范各类监管事故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孙继增 通讯员 张兴 张岩)近日,省检察院联合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看守所执法与监督工作做出具体规定。该意见的出台,为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责、精准有力监督提供了更加细化有力的制度保障,对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效防范各类监管事故、事件和民警违纪违法问题发生,促进监管场所提高监管改造质量,更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意见明确,要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看守所执法管理活动。意见针对收押、管教、巡控、提讯等重点岗位人员依法履职,医疗、安全大检查、械具和临时固定措施使用、羁押期限催办等重点制度的落实,住院在押人员管理、危重病在押人员变更出所等重点人员监管,讯问合法性核查的重点审查等内容予以进一步规范、细化。

意见强调,要加强协作,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坚持“齐抓共管、信息共享、措施共商、各尽其责、合作共赢”原则,全面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驻所检察室的重要监督作用,全面检查整改看守所在执法活动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确保看守所执法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加大日常检查监督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纠正,并及时沟通情况、协同配合。实行联检联查,做到对各类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预防。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时沟通情况。

意见要求,要强化监督,充分发挥派驻检察的作用。对于收押、管教、巡控、提讯、羁押等重点环节;医疗、违禁品管理,械具使用等重点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等重大事项,要充分发挥驻所检察监督职能,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

同时,意见还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各尽其职,奖惩分明,对于看守所发生民警违纪违法或者责任事故的,在追究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应按照职责分工追究检察机关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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