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12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离婚协议已分割的房屋 为何一年后又被法院执行

□ 闫子玉

2010年10月,王某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处,借款期限为20年。2012年2月,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7年2月,张某与王某二人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该房屋归张某所有,但暂未办理不动产变更过户手续。张某离婚后与两个孩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并自行偿还贷款。2018年,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沧县人民法院,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沧县人民法院查封了登记于王某名下的该套房屋。张某得知其所住房屋被查封后,就该查封行为向该案执行部门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沧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异议申请,并告知可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后张某诉至沧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15日,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对案涉房产的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涉案房产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现仍登记在王某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故离婚协议不能发生涉案房产的物权变动效力,该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的分割条款对外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房产并无不当。

其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因此,离婚分割财产后,一定要及时变更不动产登记。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对抗第三人,要防范其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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