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帅 张宝文
6月4日,乐亭县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离婚案件时,收到原告刘某一份特殊的申请,申请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这是自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乐亭县人民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刘某在与被申请人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遭到王某殴打,身体多处受伤。今年4月,刘某再次遭受王某殴打后报警,派出所对王某进行了警告。事后,刘某搬到儿子家中居住,但王某仍不思悔改,继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威胁恐吓刘某。由于多次遭到家暴,刘某无奈,向乐亭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保证申请人刘某的人身安全不再受到威胁和暴力伤害,乐亭县人民法院新寨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当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威胁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目前,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陆续送达村委会、妇联和辖区派出所,合力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向申请人提供了家庭暴力庇护所地址。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全面执行效果,乐亭法院新寨法庭不仅严肃批评教育王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也向其宣传了反家庭暴力法,并依法要求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积极配合协助执行,在第一时间构建起人身安全保护网。
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对受害人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或对受害人实施跟踪、窥视等行为;禁止进入受害人的住所或其他活动场所;禁止擅自处分受害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的关键是有证据证明遭受了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受害人往往存在取证困难。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报警,注意保留证据。去医院治疗时,应将病历、X光片、受伤部位的照片等全部保存下来。施暴者的保证书、威胁的短信、村(居)委会的相关记录等也要注意保存。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促进了社会和谐。
在各种各样的离婚案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有相当一部分是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然而,当女性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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