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乔淑利 王光斌 记者 陈兆扬)“我局接到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对企业退休职工李某服刑期间领取养老金待遇问题进行认真核实。我局现已根据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决定停发其2020年6月份养老金,并追回其多领取的养老金845.76元。”这是青县检察院6月5日收到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
今年5月,青县检察院干警在工作中发现,1957年出生的李某,在2019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起刑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刑满日期为2020年1月24日。判决时,李某已达到退休年龄,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仍于2020年1月向李某发放企业养老金。
根据相关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期间停发其基本养老金。青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县人社局作为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国家利益受损。因此向青县人社局发送了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职,纠正违规发放、调整养老金行为,并追回相应的养老金。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青县人社局立即对服刑人员的情况进行系统排查,积极整改。
与此同时,青县检察院发现,由于缺少服刑人员信息收集渠道,社保经办机构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导致对服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停发、追缴工作存在一定滞后性。据此,该院和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探索法院判决信息、刑事执行信息与职能部门的共享机制建设,落实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合规发放,切实保护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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