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李永志)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面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对公账户等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通告指出,对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或对公账户等违法犯罪嫌疑人,自今年6月11日至12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作案经过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违法行为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通告明确,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作案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到案人员有积极揭发他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通告强调,掌握以上人员作案线索或信息的人民群众,都有义务检举揭发,公安机关视情给予奖励,并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必要时提供人身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惩处。
通告正告以上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