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牛继芬
通讯员 杜运彩 冯韶辉
“案-件比”是以人民群众、当事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实际感受作为评价检察办案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检察机关对“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生动践行。自2019年年初最高检提出这一概念后,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检察长丁顺生要求对全省检察机关近年来的“案-件比”数据进行分析,明确改进提升方案。特别是去年7月初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到河北调研以来,省检察院先后召开全省检察工作推进会和全省检察机关重点业务工作推进会,对包括“案-件比”在内的检察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了由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侯建华具体负责,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作为牵头部门抓好降低“案-件比”工作。
近一年来,省检察院指导全省检察机关从转变司法理念、严格责任落实、健全制度机制等多方面扎实开展工作,促进了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稳步提升,全省刑事检察“案-件比”由2019年6月底的1:2.03降至目前的1:1.60,在全国检察机关的排名由第19位上升至第3位。
以理念变革为引领,提高全省检察机关对“案-件比”评价指标的思想认识
在这项工作开展初期,省检察院以“树立一个理念、强化三个意识”为工作导向,引领全省检察人员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最高检的各项要求上来。
“一个理念”,即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省检察院在开展对下指导、安排部署工作时,始终引导干警思考如何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用最少的司法投入、最少的诉讼环节、最少的办案时限去办结案件,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评价和认同。
“三个意识”,即强化整体质量意识,要求干警把追求极致贯彻到司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同时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坚决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强化诉前主导意识,积极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夯实案件质量的基础;强化人权保障意识,要求办案时更加注重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对抗和负面情绪,努力减少复议、复核、上诉、申诉等不必要诉讼程序的发生。
通过不断强化理念上的引领,“案-件比”的价值导向得到了更多干警的认同,全省检察机关更加自觉地将提高办案质量、压缩办案环节和时间作为一种内心遵从来追求。
建立完善分析通报和督导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倒逼办案质效的提升
自2019年“两个推进会”召开后,省检察院坚持每周一对“案-件比”数值和主要数据变化情况进行通报,每月月初对全省降低“案-件比”情况进行总结,每季度结合最高检的数据通报和全国排名,对全省“案-件比”开展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判,总结成熟经验,查找短板不足,提出下一阶段目标方向和改进措施。
沧州市检察院通过建立健全“捕后跟踪、提前介入、边审边补、案件分流、风险防控、业绩考核”等六项工作机制,形成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工作格局,“案-件比”由2019年5月底的1:2.07降至今年5月底的1:1.34,其中退回补充侦查数下降63.17%,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数下降97.98%,诉讼环节和办案时间大幅度压缩。2019年,省检察院指导11个市级院和雄安新区分院建立了相应的通报和督导机制,帮助各级院提高数据分析研判能力,指导市院对“案-件比”较高的基层院实行专人包院、重点督导。
深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夯实案件质量基础,减少不必要诉讼环节的发生
省检察院结合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指导各地准确把握提前介入的范围、时机、方式和程度,全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数量和比例不断提高。
邢台、沧州等市检察院还与公安、监察机关会签了《关于开展诉前主导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前介入的情形、时间、工作内容等,及时指导侦查、调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
唐山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规定(试行)》和《关于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实施意见》,对重大复杂案件适时提前介入,确保把争议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省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出台规定,明确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必须同步出具《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不予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等相关文书,以条目式列明公安机关需要继续侦查取证的事项、可行方式、侦查目的等内容,做好捕后跟踪监督,引导继续侦查取证。
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规范对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必要性的审查
省检察院通过对纳入“案-件比”计算范围内的数据指标进行全面分析,并根据最高检对“案-件比”计算方式的调整,将降低“案-件比”工作重心锁定在退查和延期审查两项主要指标上。在坚决落实好司法责任制和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遵循依法、规范、及时、有效的基本要求,指导全省检察机关严格审查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期限的必要性,加强对退查工作的全程指导监督。
承德等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会签了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规范,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的诉前主导作用。张家口、沧州、石家庄等地规定,对拟作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求承办检察官提出具体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必要时由主管检察长把关决定。雄安新区分院明确规定,所辖三县院对拟二次退查的案件,须经本院检察长审核后报分院审批,从而倒逼检察人员办案质效和能力水平的提升。
在开展“案-件比”工作之前,全省退回补充侦查件数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的比例近50%,目前这一比例已降至33.46%;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件数占同期受理案件数的比例也由31.70%降至目前的18.21%。
(下转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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