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小刚)6月12日,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刚出台的《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党的领导,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住建、民政、发改、公安、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成立街道(乡镇)和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突出问题和调处日常矛盾纠纷。
在物业管理服务方面,《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催交;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中断提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购买水、电、气、热以及关闭门禁、停运电梯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业主的,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条例》还规定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些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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