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建永)刘某出门遛弯,偶遇好友周某发生了交通事故纠纷,于是上前帮忙,一时冲动致人轻伤。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交通事故纠纷演变成的故意伤害案。
2019年3月17日,家住石家庄的刘某吃过晚饭去遛弯,路上见到好友周某开车与酒后骑电动车的梁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于是上前询问情况。因言语不和,刘某与梁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厮打在一起,直到110民警赶到才停止。打架过程中,刘某用拳头将梁某面部、左眼打伤。经鉴定,梁某面部伤情为轻微伤、左眼伤情为轻伤一级。事后,刘某与梁某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梁某对刘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刘某与梁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刘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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