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22日
第04版:法案

以情相托购房 无情“渔利”获刑

河北法制报讯 (马士江 王凤荣)接受朋友之托帮忙购买房屋,不料心中贪欲作祟,制作虚假购房合同欺骗好友,从中渔利13万元——6月8日,临西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今年56岁的张某是小学教师,退休后居住在临西县城区。2019年11月,身在省会石家庄工作的李某给她打电话,称自己年事渐高,父母均在临西乡下,委托其在临西县城区或近郊处购买一所宅院,以备将来不时之需。张某与李某是同乡,又是多年同学,出于信任,李某将购房事宜全权委托给张某代为办理。

张某应诺后多方打探,发现位居城中村的龙旺村翟某家宅欲出售。实地查看后,张某以23万元买下宅院。当一切谈妥后,深知同学李某家庭经济条件优渥的张某,羡慕中贪念顿生:“自己何不趁机捞一把呢?”于是,她向李某虚报该宅院价格为36万元,并将宅院照片发送给李某。李某不知当地房产价格行情,欣然应允。今年1月,李某通过农业银行向张某汇款36.3万元,其中3000元为辛苦费。钱款到账后,张某以所购置宅院将来再出售可以多赚些钱为由,让翟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自己也以李某名义代签捺印。

今年春节期间,李某回老家探望父母,发现其中端倪后,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张某主动坦白作案事实,积极退赃13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生活中,我们常常接受朋友之托帮忙做事。作为受托一方,面对朋友释放的诚意,理应以诚相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力帮忙解决问题。如果在相助过程中,单方觉得应该收取劳务报酬等,也应通过双方协商加以解决,切不可为获取一己私利,采取欺瞒或虚构事实的方式,从中索取“高价”回报。否则,一旦数额达到立案标准,或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将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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