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冯锁生)近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某在2019年8月至10月三个月的时间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31次采用撬棍损坏停放在道路边的汽车玻璃和汽车车门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共计10000余元,毁坏车辆造成损失共计9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在较短时间内,以破坏性手段连续实施盗窃数十次,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常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也造成被害人及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其犯罪情节恶劣,应予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以盗窃罪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常某主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还主动缴纳罚金,法院遂依法酌情从宽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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