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牛继芬
通讯员 武文文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2017年7月1日全面施行至今,已整三年时间。三年间,我省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履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立公益诉讼案22518件,履行诉前程序19759件,提起诉讼238件;共挽回被损毁、非法占用的林地、耕地、草原12489余亩,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总案值6990万元;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水域面积7451.7亩,追偿环境损害赔偿金、治理恢复费用4948万元;督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国有财产5.2亿元;督促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4.2万千克,价值121万元;督促查处销售假药163种,价值116万元……我省检察机关在保护公益的路上坚定前行。
健全完善机制,构建公益保护共同体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2017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2018年9月20日,省委政法委组织召开全省检察公益诉讼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董仚生作专题讲话,省纪委监委、省人大内司工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食药监局等23家省直机关有关领导在主会场参会;2019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三年来,全省11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均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决议)》,100余个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出台了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相关文件,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给予了有力支持。
2018年8月,省检察院向省委常委会专题汇报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得到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东峰充分肯定,对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批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依法有力有效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今年1月,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得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范照兵,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会勇充分肯定。
全省检察机关注重强化内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主动加强与省直有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制度机制。省检察院与11个省直行政部门分别会签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完善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省检察院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共同会签了《关于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落实的意见》,联合开展了巡河巡湖工作,督导督办河湖监管重难点问题739个,促进了河湖长制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专项带动全局,推动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
近日,省检察院印发《河北省检察机关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检察智慧,助力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行长城保护主体责任,为保护长城、传承中华历史文化贡献检察力量。
我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专项带动全局,全面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量效果,先后部署开展了“护航蓝天碧水净土”“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专项检察监督”“守护海洋”“违法违规矿山采砂场治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等系列公益诉讼检察专项活动,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积极作用。
2018年5月,赤城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毗邻冬奥会主赛区的红河、白河、黑河流域部分矿山存在地面塌陷、地表植被损毁等问题。经调查,发现辖区多家退出矿山企业存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不到位问题。赤城县检察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有关乡镇进行调研,摸清底数,针对31家采矿权废止、但未进行矿山恢复治理且欠缴矿山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企业,陆续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26份检察建议。被监督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制定了矿山恢复治理工作计划,积极推进矿山恢复治理和恢复保证金缴纳,累计催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1.29亿元。同步监督35家正在生产、已停产及废止采矿权矿山企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2154亩,栽种树木10.6万株,种植苜蓿22.5亩。
加大办案力度,促进行业集中整治
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行政公益诉讼案20027件,发出检察建议19199件,回复整改率达99.31%,绝大多数公益受损问题在诉前得到解决。实践中,检察机关注重通过个案办理,促进行政机关开展行业性、系统性和领域性问题集中治理,从源头上推动问题解决。
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针对鹿泉镇卫生院医疗污水直排和医疗垃圾处理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向区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对辖区内医疗单位的监管责任,(下转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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