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倩
见义勇为是指不存在法律义务及约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了他人合法权益,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紧急救助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受损害的权益保护和对被救助人的损害免责的规定,可以说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被称为见义勇为条款。
民法典的见义勇为条款,是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体现。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倡导扶危济困、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心所向,需要立法明确立场,表明态度。尽管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法和司法对见义勇为者即救助人的保护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也是一个逐步完善、不断周全的过程。应该说,我国的民法典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见义勇为保护规则。
民法典的见义勇为条款,为人们提供了行为准则,也为司法提供了裁判依据。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在具备以下条件时,一个人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第一,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第二,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第三,须针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或者他人处于危难的危险事实而实施;第四,客观上使受益人少受或免受损害。值得注意的是,见义勇为是法律所提倡的,但是并不是每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而是行为人自愿的行为。
为弥补见义勇为行为人因救助他人受到的损害,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于见义勇为是自愿的行为,因此在其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一般是由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这时候的受益人,一般是受救助的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也可以不给,也是自愿的。但是,如果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得到赔偿,其也享有请求受益人予以补偿的特别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是有义务给予补偿的。从善意的角度来讲,受益人一般是愿意给予补偿的,但是在社会诚信缺失、道德水平下降的环境中,这一规定还是具有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作用。当然,补偿的范围是什么,法律规定的适当补偿应当如何理解,是否在受益人受益的范围内补偿等问题,学者有不同的看法,还需要后续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精神要义在于鼓励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避免因为救助行为而遭到受助人的讹诈。也就是说,即使救助方式不当,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救助人也不会因此担责。有人担心这一规定会使救助人无视自己的注意义务,与其享有的权利不对等。虽然紧急情况下,不能要求见义勇为行为人,也就是救助人完全准确地判断实施何种救助行为是适当的,但在救助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助人合法权益保护似乎也应给予一定的考虑。因为社会生活变动不居,人们的观念意识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理论推演具有一定的价值,但今后社会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会带领我们一起进一步深入思考和讨论。
(赵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法研究会理事,河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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