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帅
石家庄的刘某新买的电动车出了故障,便要求卖家过来修理,没承想卖家来后,车还没修,双方就因言语冲突撕扯起来,导致刘某受了轻微伤。刘某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
2019年3月,刘某酒后骑电动车出门购物,刚出门就发现他新买的电动车坏了。刘某便打电话联系了卖家张某,要求张某过来给他修车。两人通话中,刘某对电动车质量提出质疑,并骂了张某。挂断电话后,张某就带着两位朋友来到刘某指定的地点。看到刘某后,张某便上前询问刘某为何骂人,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并撕扯起来。四人在撕扯过程中,刘某左手腕受伤流血。后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住院期间张某为刘某垫付医药费1.3万余元。刘某出院后,将张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引起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刘某先出口骂张某,张某等三人在见到刘某后双方发生争执。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三人与刘某撕扯时均与其有身体接触,三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酌定三人承担刘某4万余元损失中50%的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除先前所垫付的医药费1.3万余元外,张某等三人再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近7千元。
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某就电动车维修问题出口伤人,其本身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刘某遭受的损失不能全部由被告赔偿。关于被告三人赔偿责任分担问题,由于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谁是侵权人,被告三人与刘某撕扯时均与其有身体的接触,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被告三人均要对共同侵权的后果负责。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购物中遇到问题,一定要杜绝冲动急躁情绪,理性看待、依法维权,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保委调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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