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03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触犯法律终受刑罚

□ 曹旭

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涉嫌拒执罪。近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事赔偿纠纷案件,该起案件的被执行人王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受到刑事处罚。

2017年8月,原告赵某向保定市徐水区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后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付赵某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赵某向徐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随着调查深入,发现在执行立案前,王某以偿还债务为由将名下一辆家用轿车过户给外甥,且王某有工作,有一定的收入,还有一辆自己独资购买并进行运营却未过户到本人名下的货车,因其未如实申报财产,且一直拒不配合法院履行判决赔偿义务,逃避执行,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王某有可执行财产,在被徐水区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因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徐水区法院依法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取得了赵某的谅解,但王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徐水区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转移、隐匿财产,心存侥幸,逃避执行,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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