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兰华)6月30日,枣强县人民法院对省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刁某某等43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4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3年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组织、领导者刁某某并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财产性收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5月29日至6月1日,该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在被告人刁某某组织、领导下形成了人数较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为强化其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一人重伤、多人轻伤,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并通过实施寻衅滋事罪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寻求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和非法保护,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3年底以来,被告人刁某某、刘某、于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较稳定的、人数众多的犯罪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介入基层选举、站场示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三河市燕郊镇一带称霸一方,为非为恶。被告人刁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且应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全部违法犯罪承担法律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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