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07日
第04版:民生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发展的历史必然

秦浩淼 作

□ 肖 辉

关于民法,法国大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至理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也有人将后半句话翻译为“每个人就是整个世界”或“每个人都成为了国王”。不管哪种译法,都说明了民法对于“人”的重要。也就是说,因为民法的存在,每个人才真正找到了自己在法律上独立存在的价值。而独立存在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必然要以人格权的完善和齐备为前提。人格权独立成编自然成为民法典发展的历史必然,并成为民法典创制中最大的亮点。

从应然层面去观察,人格权独立成编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找到依据:

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体现。民法典肩负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神圣职责,可谓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网。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在“人”,在于对人的尊重和关注。只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才能更好地彰显这一神圣职责和要求,同时极大地拓展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长度、宽度、深度和温度。这既是民法典应有的价值表达,更是其神圣的使命所在。

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作为区别于以往私有制历史类型的更先进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切实摆脱了“物”的束缚,真正实现了对人自身的关注。它在制度设计上使“人”真正成为“人”,强调独立的人格,强调对人自身的尊重,追求对人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保护。而以往其他历史类型的社会形态,由于基于私有制基础,人的解放和保护总是受制于物的形态,具有鲜明的物化色彩,对人的关注也是通过对资本或其他物化形态的权利保护来体现的。只有社会主义,才能真正将人从各种物化状态中分离出来,从而突出保障和实现作为人的价值目标。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性质使然。

三是民法典自身发展的逻辑归宿。作为对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的法律,民法在逻辑上就有突出强调保护人的权利的使命,而作为人的权利中最为核心的人格权,将其独立成编进而突出其法律地位,正是民法典自身发展所内含的必然逻辑。

从实然层面去考察,人格权独立成编完全符合民法典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必然要求。

历史上看,每一部伟大的法典都要体现它所在国家的国情需要,体现时代的精神和发展脉络,并为世界法制史提供一种典范。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才彰显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伟大和智慧,昭示出其里程碑式的价值和意义。编纂于公元六世纪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汇集了古罗马千年法律及其文化精髓,是对其千年法律历史文化的梳理和整修。它的伟大及对后世的巨大影响已经不言而喻、无须赘述。然而,它毕竟成形于奴隶制时期,整肃和维护的是奴隶主阶级意志下的市民社会秩序,将其直接搬运至已处资本主义的19世纪法国显然不合适,这才有了法国民法典的系统创制和编纂。

法国民法典的贡献既在于其对于本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呼应和促进,也在于其对于古罗马法的吸收和承继,并结合时代要求进行了既是历史的也是逻辑的整修,从而梳理出了人法和物法,以及获取各类所有权的方法等三编结构,进而把人与物进行区分。然而,这种区分并不彻底,没有完成人的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在各编分布中,它更强调对于物等财产权特别是获得财产权的方法的保护,其重心在于“物”,而不在于“人”。

德国民法典则进行了更为完整的系统整理,除时代背景、本国实践及社会要求外,在体例上进一步完备,编纂完成了五编制结构,将总则这样一种总括性的部分提炼出来,又把物权与债作了明确而细致的区分;同时,针对继承这种特殊的取得财产的方式,因其涉及特定的人即亲属关系,将其从其他获取财产的方法中单列出来,进而形成继承编。应当说,这已经体现出了对人的更加细微地关注,成为其顺应历史发展的进步和贡献。但是,由于其强调对人法和物法两部分的有机结合,强调物权与债的区分,其落脚点仍是在于“物”。

因此,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无论是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典,都没有将真正代表人之价值和体现的人格权独立成编,反映出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从法国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经历了近百年历史的积淀,换来了德国民法典的历史性进步和贡献;而从德国民法典至今,又过去了一百多年。时代的发展、历史的进步、对人自身更清晰的尊重和关注,加上社会主义本身性质的要求,人格权独立成编已经成为民法典发展的必然,并成为我国民法典最大的特色和亮点。这同时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于世界民法发展的历史性贡献。

列宁有句名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借用这句名言,用在民法典上,就可以说:民法就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与宪法相比,民法更直接、更具体,直接关涉每一个人,是宪法基本权利的具体表达和体现。

人格权独立成编,必成民法典之典范。

(肖辉:河北省法学会老年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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