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孙利)贩卖不合格食盐,不但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而且会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近日,高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据了解,去年8月间,肃宁县邵庄乡某村王某在高阳县某集市上销售食盐。经检验,上述盐均不合格(碘未检出)。
今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主动投案;4月26日,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所销售的食用盐,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碘未检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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