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09日
第04版:民生

规制高空抛物坠物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李东阳 作

□ 张明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害、致财产损失的情况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16至2018年这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31件,这31件里有五成多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实际发生的案件其实远不止这些,经过法院审理的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大量案件并没有经过诉讼程序。为了规范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保护公民“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从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来加以多元规制,强调综合治理和诉源治理。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此问题作出了积极地回应。如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而之前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与侵权责任法比较,民法典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首先是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被害人造成的损害首先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三是赋予了补偿义务人向侵权人的追偿权;四是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五是明确了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的责任,只有经调查后仍无法确定侵权人的,才能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需要说明的是,“抛掷物品”和“坠落物品”是不同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一般指的是自然人将物品从建筑物中抛下或者掷出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是由人的直接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指的是建筑物本身,如外墙或瓷砖等脱落,或者搁置、悬挂在建筑物上的物品坠落,一般是指物件自行脱落、坠落而造成他人损害,不是人的行为导致的,本质上是物件损害,属于特殊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此,民法典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分别规定在不同条文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通过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规制,结合最高法院的《意见》,我们有理由相信能够从源头上防止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悲剧的发生。同时,也希望各地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加强管理,切实担负起安全保障的责任,和广大业主一起,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张明: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河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河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河北省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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