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13日
第04版:民生

老师脱岗致学生受伤 法院判决学校担主责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实习生 张晨曦

体育课上,体育老师脱岗,也无其他老师在场指导监护,初中一年级的两名同学撞在一起,导致一名同学门牙脱落,赔偿责任该怎么定呢?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12岁的洋洋是石家庄某中学在读生。一天,学校组织上体育课,体育老师因开会离开岗位,让学生们自己踢足球。踢球过程中,洋洋与同学小寒撞在一起,导致洋洋两颗门牙脱落,先后在两家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认为其成年面部定型后才能进行牙齿种植。此次事故给洋洋及其家庭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某中学对洋洋的病情及医疗情况不闻不问,未负任何责任,洋洋的父母将该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368.90元,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产生后再行追诉。

某学校同意进行理赔,称事件发生时,该校投保的校方责任险尚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理赔相应数额。保险公司则辩称,洋洋受伤是与案外人在体育课上碰撞所致,虽然是意外但也有因果关系。足球训练时发生意外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所以洋洋本身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具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洋洋的经济损失为9190.2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本身是一项十分激烈的体育运动,事故发生时洋洋为12周岁的初一学生,理应有老师进行指导监护。在学校的足球训练课上,老师因开会离开训练场地,使学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学校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洋洋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费共计6433.14元,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产生后再行追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洋洋为初一新生,年仅12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足球运动对抗激烈,学校本应做好学生们的安全防护、教育管理职责,但体育老师却因开会脱岗,致使学生无人监管而受伤。因此,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希望学校引以为鉴,对学生的安全管理负责,做好学生的监护监管。同时,家长也要注重对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引导孩子在体育课、课外活动时,保护好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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