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苑晓丽)日前,内丘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发出该县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郭某对范某及其亲属实施暴力行为或威胁;禁止郭某对范某骚扰、跟踪,接触范某及其亲属。
今年1月7日,范某向内丘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郭某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范某于6月29日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范某称,郭某在庭审期间脚踹其,且在庭审结束回家途中,郭某实施围追堵截、拿斧头试图伤害其等暴力行为,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内丘法院查明范某所述,并结合案件事实,认为范某与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矛盾较多,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较为复杂,双方存在矛盾激化的可能。为避免造成人身损害,确保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内丘法院迅速作出裁定:一、禁止郭某对范某及其亲属实施暴力行为或威胁;二、禁止郭某对范某骚扰、跟踪,接触范某及其亲属。承办法官告知郭某,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内丘法院将该份人身保护令向相关部门进行送达,请有关部门共同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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