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平检宣)7月10日,平乡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平乡县检察院指派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平乡县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付某、宋某、甄某在平乡县北张庄村西南租用场地后,将李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从河南省某润滑脂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运来的废油渣直接储存于挖设的土坑内,进行非法提炼加工。同年3月20日,平乡县公安局将该非法加工点查获,现场封存废油渣。经鉴定,废油渣为废矿物油或含矿物油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易燃性、腐蚀性。为依法处理以上矿物油废物,平乡县财政支出危险废物处置费用83.2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依法出示了相关证据,证实付某、甄某、宋某三人非法处置有腐蚀性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依法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消除污染修复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三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承担刑事责任及处置危险废物费用。
庭审中,检察官以案释法,宣传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介绍了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有效遏制环境污染行为,为县域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的做法,同时列举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提醒企业者在生产经营中,注意保护环境,自觉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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