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15日
第04版:民生

只因为他人酒驾提供车辆 不开车也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高速交警提示:“喝酒不开车”既要约束自己也要制止他人

河北法制报讯 (李扬)近日,高速交警邢台支队七里河大队侦办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车主宋某因与王某连续共同饮酒后,明知王某连续饮酒,仍将车辆交由醉酒的王某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7月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月8日晚11时许,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执勤民警在东吕高速邢台南收费站夜查时,发现一辆冀E牌号小型汽车驾驶人王某有饮酒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酒。民警依法将王某带至医院抽血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王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对王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后,办案民警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驾驶的车辆,车主是当时乘坐车辆的宋某,6月8日中午,宋某、王某共同饮酒,晚上二人再次共同饮酒。酒后二人说好开宋某的车回平乡,宋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连续饮酒后的王某,由王某驾驶该车,宋某坐在副驾驶位置,王某醉酒驾车行驶至东吕高速邢台南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

宋某与王某当日连续共同饮酒,车主宋某在明知王某连续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宋某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王某被处以吊销驾驶证处罚,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王某、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示:

喝酒不开车,不仅要求驾驶人自己酒后不能开车,更要求驾驶人不能将车辆交给饮酒的人驾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帮助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醉酒(实践中对“明知他人醉酒”的标准,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过,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

“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的。

“合驾型”共犯。即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指令、强制”作业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的。

“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追逐竞驾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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