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振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于2015年8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石家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提存申请。石家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石政征补[2015]1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规定将因征收你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青园街175号1号楼3单元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裕字第533007239号,建筑面积36.14平方米)的房产,应付给你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人民币309,940.00元、公摊补助费人民币44,222.00元、装饰装修等附属物补偿费人民币900.00元、搬迁费人民币722.80元、临时安置费人民币10,842.00元、搬迁奖金人民币23,070.00元,合计人民币389,696.80元,于2015年8月10日提存到我处。2020年5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做出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边振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决定》,依法确定对你保留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证程序规则》、《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中心(石家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已于2019年12月12日并入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中心)已于2020年7月2日将上述提存款人民币389,696.80元取回。就房屋征收补偿一事,你可与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中心协商。
特此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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