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刘黎明 记者 陈兆扬)从6月9日被判刑收监至7月15日已经一个多月了。这一个多月来,身陷囹圄的张某每时每刻都在懊悔之中。之前,他因为多贪了几口酒,竟引发了一场交通事故,不但自己身体致残,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判了刑并处罚金,同时还得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对于张某来说,这是一次血的教训。
事情发生在去年5月13日。当天,在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大公路某路段,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与受害人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孟村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张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1.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手两根手指截断,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3个多月。张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张某身体不符合羁押条件,于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今年4月份,随着张某身体的康复,其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被起诉到孟村法院,孟村法院于5月28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孟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3日19时05分,在孟村新大公路某路段,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与受害人李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孟村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张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了301.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并与受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也取得了受害人李某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表示已认识到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孟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张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李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后,张某表示服判,并积极将罚金缴纳到法院。目前,张某仍在服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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