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兰华
通讯员 贾满奖
“案-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能够有效、直观地衡量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降低“案-件比”的终点意义就在于缩短诉讼时长,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与效率,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尽快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饶阳县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有效地降低“案-件比”。
严把案件进口关
该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提前介入侦查,严把案件进口关。今年年初,饶阳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组织与县公安局刑侦、法制等部门召开了联席会,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审查批捕前3日、移送审查起诉前7日,先行与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沟通,员额检察官在基本了解掌握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完善证据,对罪与非罪有争议的、主要证据严重缺失的案件提前阅卷,引导公安机关尽快将缺失证据补充到位。
严把审查逮捕关
深化“捕诉合一”,引导侦查取证,严把审查逮捕关。该院自“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实施以来,要求每一名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就将起诉阶段所需的案件证据证明标准,提前至审查批捕阶段进行,努力做到批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确需补充侦查的,以《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向公安机关提出明确的补充侦查内容,明确取证方向和目的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同时利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优势,随时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并要求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将补查情况随案移送,有效填补了捕后、诉前监督空当,有力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为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以《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向公安机关提出明确的补充侦查方向及内容,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经补充侦查后准备起诉的,要在侦查期限届满前提前一个月组织公、检、法三家召开联席会,检、法两家均认为能够定罪的方可起诉,检、法两家认为还不能定罪的,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继续侦查,公安机关既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又取不到证据,还坚持起诉的,检察院受理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推行“边审查边补查”工作模式
推行“边审查边补查”方式,审慎退查,严控退查比例。自最高检提出“案-件比”之后,饶阳县检察院就要求每一名案件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在审查逮捕、起诉阶段必须认真审阅案卷,吃透、吃准案件证据;提讯犯罪嫌疑人前要制作详细的讯问提纲,保证提讯工作客观、全面;认为需要补充完善相关证据的,优先使用“边审查边补查”的方式,通过电话沟通、面对面交流等快捷途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补证事项,使其充分利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限,调取完善相关证据,减少诉讼“回炉”,保证案件及时诉讼;在做到上述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比例,确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要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提前七天召开检察官联席会,由承办检察官说明必须退查的理由,并列明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提纲,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决定是否必须退查,坚决杜绝案件出现为周转时间的“空退”。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要注重侦查引导,说明理由,认真撰写补充侦查提纲,做到目的明确,内容详细,重点突出,并与侦查人员开展面对面的座谈,沟通研究补充侦查的内容,将证据标准直接传导到侦查人员。
今年3月2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布以后,饶阳县检察院又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学习,把指导意见落实到办案过程中,对多个按以往办案习惯必然退查的案件不再退查,而是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形式,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及时审结案件,切实减少了退查数,降低了“案-件比”,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用实际行动落实了最高检、公安部公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截至目前,该院一退案件5件,案件一退率为5.49%,二退案件0件,延期案件1件,案件延期率为1.10%,另外,该院不经退查就作出绝对和存疑不起诉3件3人。
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
加强释法说理,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率,保证诉讼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饶阳县检察院始终坚持应用尽用,务必真用,积极履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主动开展认罪认罚的教育转化工作,积极开展认罪量刑的协商和沟通,加强对既往判决的类案分析,掌握量刑规律,不断提高量刑精准度;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在量刑前就全部与法官、律师沟通,充分听取量刑意见,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争取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效果,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度和精准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同时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对可能赔偿、和解、谅解的案件,积极地进行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而降低嫌疑人翻供、上诉和被害人上诉的概率,保证诉讼效率。对不捕、不诉的案件,加强释法说理,认真做好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工作,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息诉罢访。截至目前,该院认罪认罚适用率为86.81%,上诉案件0件,对一起因故意伤害案(未赔偿谅解)被害人对嫌疑人的量刑不服而准备上诉的案件,通过释法说理、进行调解,促使该案最终赔偿谅解,双方满意而息诉罢访。
通过以上举措,截至今年6月份,饶阳县检察院“案-件比”已降为1.178,低于全市1.273的平均值。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