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王絮冬 通讯员 王明明)7月2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商砼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工程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于依法执行中,使强制执行的“强”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善”完美融合,最终将7台装载机作价抵顶执行标的款,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2012年3月14日,某商砼公司在某工程机械公司处购买10台装载机,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原告按合同交付了装载机,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后原告起诉至法院,经丰宁法院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被告企业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未能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丰宁法院申请保全并强制执行。
2020年4月,丰宁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已查封的7台装载机,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价值30.3万元。承办法官邵伟考虑到该案是因为装载机购买引发的纠纷,以装载机抵债的方式执行有助于化解双方矛盾,于是组织双方协商调解。双方均同意用7台装载机抵偿30.3万元债务,剩余欠款继续执行,被执行企业迅速履行。
丰宁法院依法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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