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钰满
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系已达退休年龄的再就业人员,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对于被告是否应支付误工费诉求各方产生了分歧。
2018年4月16日,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原告高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于某打120叫来急救车将高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9天,高某被诊断为腰骶部外伤、头外伤、右肘外伤等。高某治疗终结,医生建议其继续休息两周。两周后高某到医院复查,医院再次建议其休息一周。其间,高某共支付医疗费8964.64元,其中于某先期垫付了1300元。
原告高某退休后受雇唐山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机电维修工作,月平均工资3500元。原告主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包括误工费350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系退休人员,不应有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高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于某理应赔偿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虽已退休,但是尚有工作能力,因交通事故不能上班导致其收入减少,误工损失应予以支持,原告住院误工9天,出院休息3周,合计1个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误工费3500元。
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被侵权人是退休人员,赔偿义务人多数会主张由于其为退休人员不应有误工费赔偿。该主张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不存在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情形。但在本案中,在原告高某由于自己身体条件可以再就业,并且已经实际上实现了再就业的情况下,本次交通事故确实使原告高某发生了误工损失。因此,法院认为不能单纯因被侵权人为退休人员就认定被侵权人不存在误工损失,必须结合被侵权人事故发生时的实际就业情况进行认定。
实际上,像本案原告这种退休之后进行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不在少数。因此,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应当从被侵权人经济状况、身体条件、从事行业有无资质限制等多方面考虑是否对其实际就业情况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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