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耿芳)自去年以来,易县检察院主动作为,“内外兼修”,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坚持捕后引导侦查,捕后跟踪到位,有效优化“案-件比”,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捕后引导侦查已经成为易县检察官办案的新常态。在审查刘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时,公安机关仅以两个罪名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时却发现可能涉嫌多个罪名,便主动与公安办案人员沟通,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先后列出100余条的补查提纲。
“我们把工作做到前面,提前夯实证据基础,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承办检察官说。公安机关最终移送审查起诉时涉及犯罪嫌疑人16名、犯罪事实21起,均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案件依法顺利提起公诉打牢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我办理的案子‘案-件比’已经达到1.026,在全院排名第一……”刑事检察部王检察官自豪地说。在办理谢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时,面对谢某的各种辩解,王检察官认真审查卷宗,剥茧抽丝,找出证据,依法对谢某作出批捕决定,并提出了《继续侦查提纲》,同时要求侦查人员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将补查情况随案移送。面对铁证,犯罪嫌疑人谢某终于承认犯罪事实,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得到谅解。
“郭检察官,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这起案子,需要您审查证据补充侦查情况。”案管部门小高电话里说的这起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嫌疑人被作出不批捕决定后,郭检察官详细向公安机关列明了补查提纲。其间,他主动与公安办案人员沟通,了解案件补查进展。此类案件由案管部门在正式收卷时商请承办人事先审查,成为该院优化“案-件比”的举措之一。关口前移,坚持案件受理严格化,案管部门对案件受理进行“过滤式”审查,既可以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在案、诉讼时效过期等问题,又能够杜绝出现公安机关未开展有效侦查即移送起诉,倒逼检察人员提升引导侦查能力。
案管部门对案件相关数据进行监督,发现有即将到期的案件及时通报,每月固定对案件进行通报分析……易县检察院将退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这两项指标作为重点防控对象,确实需要退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和《退查必要性分析意见》,报请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审批。
以上方法,倒逼检察官不等不靠,强化自行补充侦查意识,形成“主动出击”的办案新格局。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供述有犯罪前科,而卷宗材料中缺少相关书证。为查明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又避免因退查而延缓办案节奏,承办检察官依法决定自行补充侦查。“类似这种只需要补一个身份证明或前科证明的证据,我们一般都自行补充侦查,尽量避免退查。”案件承办人说。
今年以来,为全面提升检察办案质量,严格落实主办检察官责任制,有效降低“案-件比”,易县检察院专门出台实施意见,细化“件”的审批审核机制。同时,完善落实捕后引导侦查、跟踪监督机制,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充分发挥各项机制制度的综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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