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7月29日讯 (记者 张树永) 今天,《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了乡镇和街道执法权、执法边界、执法要求、执法机制,以及执法监督措施。
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权。规定在乡镇和街道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名义依法开展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规定和执法工作实际配备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证件、参加法律培训。
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边界。按照中央“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赋权指导清单,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从清单中选取执法事项进行下放。乡镇和街道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继续行使。
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要求。规定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操作规程,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准确适用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
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机制。细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衔接机制,规定乡镇和街道发现违法行为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通知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和街道职责范围的,应当通知有关乡镇和街道查处。同时,对执法中的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等机制予以了明确。
明确执法监督措施。规定完善政务公开、行政复议、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措施。同时,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执法职责,不遵守法定程序执法,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