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30日
第04版:民生

离婚不离家 女方居住权利获保障

引题:女方起诉离婚,但因离婚后无处可去,遂提出分割夫妻共有房屋,男方却不同意分割。经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主办法官释法明理和大量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王韡

2000年,崔某(女)与刘某(男)在邢台市南和区(当时为南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因为感情破裂,崔某到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但二人对位于贾宋镇某村的共同房屋分割问题僵持不下。

初步接触当事人,了解案情,找准焦点

主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阅读了原告崔某的民事起诉状,并多次电话联系崔某,再次确认诉讼请求。崔某称,被告刘某长期在外工作和生活,多年不顾及家庭,对其母子生活照顾不佳,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在村里共建房屋一处,要求予以分割。获知原告明确的诉讼请求后,主办法官又与被告电话联系,其同样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是房屋只有一处,不同意分割。对此,主办法官找准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共建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分割及如何分割。

背对背调解,针对焦点,深挖诉求

找准焦点之后,主办法官对双方展开了背对背调解,先与原告崔某见了面。崔某称,该房屋是二人婚后所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现在已经40多岁,父母已经去世,自己别无去处,今后也不打算再婚,只能争取该房产,并且不同意男方给予经济补偿。其主要目的是想让自己后半生有个地方居住,而且这样方便儿子照顾自己。

通过深入了解,主办法官了解了原告内心的真实诉求,其并非要分割该房产,而是想离婚后有地方居住。

引导换位思考,维护权益,顺利调结

针对原告上述的真实想法,主办法官又与被告刘某见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夫妻二十余年的感情入手,详细列举了原告对家庭作出的贡献,从感情上打动被告,并将原告的真实想法告知于他。

同时,主办法官向被告释法明理,称婚姻法规定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夫妻之间要互相帮助,且相互有扶养义务。离婚后,原告无房居住,无亲人依靠,也没有收入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对无房一方予以帮助。

经主办法官这一释法明理和大量的工作,被告表示愿意帮助原告,可以将3-5间房屋留给原告居住,但不允许其买卖,不能享有所有权。做通被告工作后,主办人与原告联系,原告称要东、南5间房屋,居住到老,死后都归儿子所有,被告刘某表示同意。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此案顺利调结,充分保障了女方的居住权利。原、被告均表示满意,并对主办法官表示感激。

此案的成功调解,对民法典最新规定的“居住权”问题的衔接和适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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